-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之優劣為落實勞工暴露評估之重要關鍵,為加強維護從事
高風險作業勞工之安全與健康,並藉由專業技師協助共同簽認,以提升作業環境
監測制度之有效性,爰增訂本條文。
三、第一項訂定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依本辦
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且總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雇主對於作
業環境監測計畫,應由工作場所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及工作場所作業主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以規劃及訂定具代表性之採樣策
略及監測計畫。
四、游離輻射作業之監測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另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
測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方式為之者,因監測方法較為簡單,其監
測計畫由雇主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爰於第二項規定前開作業之監測計畫
,得不需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五、第三項規定監測計畫,雇主應使監測評估小組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留存備查並
保存三年。
六、為避免技師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有效運用技師確認監測計畫之有效性,爰於第
四項規定,執行簽認業務之技師不得為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人員。另為提升
技師之暴露評估專業,於執行簽認業務前,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暴露評估相
關訓練合格。
七、第五項訂定前開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
團體辦理,相關課程及時數如附表二之一。
【附表二之一修正說明】
本表新增。
-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
一、條次變更。
二、為精進作業環境監測制度及強化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品質,維護勞工職場健康,擴
大專業技師之參與協助,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屬應實施化學性因
子作業環境監測者,其監測計畫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規
模,由五百人修正至三百人,又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作業場所危害風
險相對較低,爰未予納入;另為使事業單位依需求取得相關專業或實務意見,於
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增訂其他必要之人員(如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以
提升作業環境監測之有效性;另配合考試院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修正職業衛生技師
類科名稱,修正技師名稱,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審酌游離輻射作業未涉本法規定之範疇,及考量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使用直讀式儀
器監測之化學性因子,僅測定方法不同,其監測計畫之研訂,仍應依本條之規定
辦理,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
四、鑑於監測計畫之優劣為落實勞工暴露評估之重要關鍵,為協助事業單位提升監測
計畫之品質,明確專業技師於監測評估小組之角色及權責,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並修正第三項規定,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參與研訂監測計畫之執行情形應共同簽名
及留存備查,以資明確。
五、第四項配合修正附表表次。
六、第五項未修正。
【附表三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配合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明定監測評估小組參與研訂監測計畫應辦理事項記載內
容。
【附表四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新增執業職業技師應協助完成暴露評估報告,
爰修正第六款案例分析及演練之課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