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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01 條
於最高使用周速度在每分鐘四千八百公尺以下之切割研磨輪,使用壓延鋼
板製作之護罩,其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研磨輪直徑及護罩板區分,具有
附表三十一所定之值,不受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使用鑄鐵、可鍛鑄鐵及鑄鋼等製成之護罩,供前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
厚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使用鋁製成之護罩,供第一項切割研磨輪使用者,其厚度不得低於鋁之抗
拉強度值乘以附表三十二所定之係數所得之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附表改列於附錄。
三、第三項「以上」修正為「不得低於」。
四、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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