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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掃除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掃臂長度及振幅能調節之構造。
二、掃臂設置當滑塊等動作中能確保手部安全之防護板。
三、前款防護板之尺寸如下:
(一)寬度:在金屬模寬度二分之一以上。但金屬模寬度在二百毫米以下
      者,其防護板寬度為一百毫米。
(二)高度:在行程長度以上。但行程長度超過三百毫米者,其防護板高
      度為三百毫米。
(三)掃臂振幅:在金屬模寬度以上。
四、掃臂及防護板具有與手部或人體其他部位接觸時能緩和衝擊之性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配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將公厘修正為毫米。
四、第二款後段移列為第三款並分目敘述,原第三款順移為第四款。
五、措施修正為性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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