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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4-1 條
衝壓機械非符合下列所定規格者,不得設置掃除式安全裝置:
一、構造屬使用確動式離合器者,且操作滑塊等起動之操作部,須用雙手
    為之。
二、行程長度須在四十毫米以上,且在防護板寬度以下。
三、每分鐘行程數須在一百二十以下。
衝壓機械採腳踏式快速停止機構者,不得使用掃除式安全裝置。但併用第
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裝置之一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掃除式安全裝置簡便及價廉,雖不無受部分中小型業者採用,惟因其掃臂在危險
    界線前方畫半圓動作之際,手如侵入其兩端空隙而遭掃臂打傷或捲入手部之案例
    ,已有所聞。基於掃除式安全裝置對於操作者手部安全保護之功能有其侷限性,
    仍有盲點,為避免衝壓機械單獨使用該安全裝置,造成操作安全顧慮,爰增列掃
    除式安全裝置之使用限制。
三、國際上多已採漸進式禁止新生產之衝床採用掃除式安全裝置,故第二項規範採腳
    踏式剎車構造之衝床,不得單獨使用掃除式安全裝置。惟可併用其他安全裝置使
    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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