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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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5 條
衝剪機械之安全裝置,其機械零件、電氣零件、鋼索、切換開關及其他零
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體、連接環、構材、控制桿及其他主要機械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
    。
二、承受作用力之金屬零配件:
(一)材料符合國家標準 CNS 3828 「機械構造用碳鋼鋼料」規定之
      S45C  規格之鋼材或具有同等以上之機械性能。
(二)金屬零配件承受作用力之部分,其表面實施淬火或回火,且其硬度
      值為洛氏 C  硬度值四十五以上五十以下。
三、鋼索:
(一)符合國家標準 CNS 10000「機械控制用鋼纜」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
      等以上之機械性能。
(二)滑塊、控制桿及其他類似機件使用之鋼索,須以線夾、夾鉗等緊結
      具確實安裝。
四、安全裝置使用之螺栓、螺帽等,有因鬆弛致該安全裝置發生誤動作或
    零配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對絞鏈部所用之銷等,具
    有防止脫落之性能。
五、繼電器、極限開關及其他主要電氣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及耐久性,
    以確保安全裝置之機能。
六、具有電氣回路者,設置能顯示該安全裝置之動作、繼電器開閉不良及
    其他電氣回路故障之指示燈。
七、繼電器、電晶體、電容器、電阻等電氣零件安裝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
八、電氣回路於該安全裝置之繼電器、極限開關等電氣零件故障,或停電
    時,具有使滑塊等不致發生意外動作之性能。
九、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十、外部電線符合國家標準 CNS 6556「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便電
    纜」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耐油性、強度及耐久性。
十一、切換開關:
(一)以按鍵切換者,具有使該按鍵分別選取切換位置之裝置。
(二)具有確實保持各自切換位置之裝置。
(三)於各自切換位置,具有安全裝置狀態之明顯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第二款之「配件」指「承受作用力之金屬零配件」;「相關部」指「零配件承受
    作用力之部分」,例如安全裝置中每一行程均需動作一回之凸輪、齒輪、鍵等,
    因其鋼料規格必須具備一定之強度、韌性及作用面應具耐磨耗之表面硬度,爰予
    配合修正。
四、配合「國家標準制定辦法」規定,將「中國國家標準」修正為「國家標準」。
五、第四款,將「防止脫落之措施」修正為「防止脫落之性能」。
六、第七款「晶體」修正為「電晶體」,並增列電容器、電阻等。由於安裝電氣零件
    至底盤、配線基板等,或將安裝控制盤、操作盤、控制回路等電氣箱,安裝至衝
    剪機械之機架時,不致因衝剪加工產生之振動,傳達至電氣零件而發生誤作動或
    零件提早受損,爰規範應具有防振性能。將「防震措施」修正為「防振性能」,
    所謂「防振性能」,指使用緩衝材料等是。
七、第九款「一百五十伏特」修正為「一百六十伏特」。台灣交流電電壓為一一○伏
    特,換算其尖峰值為一六○伏特。
八、文字酌予修正。
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