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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21 條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
    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
    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緊急停止裝置動作用按鈕應為紅色,顏色醒目,以利識別;凸出型及設置於各操
    作區等,以利操作。
三、直臂式衝壓機械( straight side mechanical press)亦稱為直柱式衝床或 H
    型衝床。有側壁者,按鈕應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按鈕」修正為「操作部」。
二、緊急停止裝置係在緊急狀況下使用,作動方法須採用簡易操作模式,以求迅速有
    效,但不限於使用「按鈕」,例如拉繩、拉桿等型態均可,爰增列按鈕以外方式
    之控制緊急停止裝置作動用之操作部,以符國際安全規格及事實現況需求。
三、第三款所定「直臂式衝壓機械」修正為「直壁式衝壓機械」,以統一用語。
四、第三款所定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分別設置於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因小型直
    壁式衝壓機械尚無此必要,爰參考國外法令規定,明定其適用範圍,以供遵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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