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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39 條
機械衝床以氣壓或液壓控制離合器或制動裝置者,應設置下列電磁閥:
一、複動式電磁閥。但機械衝床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
    不在此限。
二、常閉型電磁閥。
三、以氣壓控制者,其電磁閥採壓力回復型。
四、以液壓控制者,其電磁閥採彈簧回復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複動式電磁閥之空氣流動方式雖有各種型式,但無論型式如何,均必須當一方電
    磁閥發生誤作動時,能夠藉由另一方電磁閥使滑塊正確停止。
三、常閉型(normally closed )電磁閥乃指通電時,主閥將會開啟,供應空氣至氣
    缸內。而斷電時,主閥隨之關閉,停止空氣之供應。
四、壓力回復型電磁閥乃指在斷電時,藉由供應至氣缸端之氣壓來關閉主閥之型式。
五、彈簧回復型電磁閥乃指在斷電時,藉由彈簧力量關閉主閥之型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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