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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49 條
液壓衝剪機械,應具有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因液壓超壓造成配管等破損,液壓衝床應具有安全閥、壓力限制開關等能
    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液壓剪床及摺床均有採用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裝置需求,爰予修正,擴大安全規範之
適用機械種類範圍,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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