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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62 條
圓盤鋸應設置遮斷動力時可使旋轉中圓鋸軸停止之制動裝置。但下列圓盤
鋸,不在此限:
一、圓盤鋸於遮斷動力時,可於十秒內停止圓鋸軸旋轉者。
二、攜帶用圓盤鋸使用單相串激電動機者。
三、設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其本體內藏圓鋸片或其他不因接觸致引
    起危險之虞者。
四、製榫機及多軸製榫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三、將除外規定修正為但書;設有修正為設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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