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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73 條
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
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附表移列附錄。
三、增列跨提型堆高機之安定度,其規定與伸臂式堆高機相同。
四、跨提型堆高機( straddle fork lift trucks)之型式分類,於國家標準 CNS
    一一五三一「伸縮型及跨提型叉舉車安定性檢驗法」已有規定,爰予配合增列。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伸臂式」為「伸縮型」之誤植,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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