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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
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
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
    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
    社)團法人。
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項次調整及補助對象各種有關團體之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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