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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職業安全衛生文化獎勵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5 條
本辦法獎勵範圍如下:
一、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經評定成效優良者。
二、有關團體從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發展、技術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推展
    ,經評定有具體成效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獎勵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第一款及第三款分由第三條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移列,另為鼓勵職業安全衛生有
    關團體投注資源進行新技術研究、推廣或特定防災制度之推動,增列第二款規定
    。
二、餘作條次、款項及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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