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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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0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屬下列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
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物質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
    、計量槽、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如設置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其製
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有物質安全資料表者,得
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業界反應使用中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標示之顏色不敷使用,且執行困難
    ,為使業界對於管系標示之有效管理,及考量不宜限制管系標示規定識別顏色,
    爰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項前段「前項管系之使用牌、識別顏色及記號,應依中
    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識別之規定辦理」刪除。業界自可依其性質,自訂
    其管系標示,或參考中國國家標準九三二九管系識別辦理;另現行條文第二項後
    半段「但在本規則發布以前‧‧‧‧‧‧不在此限」亦配合刪除。
三、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