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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1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內部容器已設標示者,其外部容器得僅依運輸相關
法規標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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