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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2 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中
有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要點」規定,毒性化學物質運送依交通法令規定辦
    理,刪除「、環境保護」,以符實際。
三、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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