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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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3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
衛生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 ,其格式參照附表五。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後段「並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移列於修正條無第二項
    並作文字修正。
三、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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