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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7 條
雇主為推行危害物質之通識制度,應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
單以便管理,其格式參照附表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附表六」修正為「參照附表六」,使事業單位製作危害物質清單之格式具有彈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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