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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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8 條
第五條標示之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 (菱形) ,其最小尺寸
如下圖所示。但於小型容器上標示時,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度。
前項圖式內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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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圖式.PDF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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