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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10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