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10
十  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派員擔任專責訓練輔導員
    ,辦理下列事項:
 (一) 學員報到後,說明訓練相關規定。
 (二) 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 維持上課秩序。
 (四) 通知缺課者補足法定課程及時數,對缺課時數達全課程時數五分之
      一以上者,通知其退訓。對於全課程總時數在四十小時以上之訓練
      種類者,審核受訓學員之請假事宜 (以三小時為限) 。
 (五) 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六) 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七) 術科課程之事前分組;安全衛生測定儀器或個人防護具介紹之課程
      ,於課前將測定儀器或個人防護具於教室內。
 (八) 注意安全衛生。
 (九) 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