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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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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訓練單位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教學反映意見表,予以分析評
      估,隨時檢討改進,並留存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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