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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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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訓練單位招訓時,應以認可訓練單位名稱為之,並確認招訓對象之
      參訓資格;其廣告或簡章內容,應以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
      、招訓人數、開班日期、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標準及受訓期
      限等為限,並註明主管機關認可文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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