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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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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訓練單位如為法人組織,其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及經費收支等,
      應於理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作成紀錄,以備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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