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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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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置備受訓勞工點名紀錄、
      課程表、學員成績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及其他必要紀錄以備查核
      。其中學員成績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應建立電腦檔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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