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17
十七  講師之資格審查除以書面審查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以
      教學演練方式辦理之。經審查合格之講師,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建
      立名冊,以供訓練單位聘任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