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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19
十九  訓練單位對教材之編製,應依法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有關教材
      之編輯、審查應設編輯及審查委員會辦理之,其編輯及審查委員等
      資料應於事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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