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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23
二十三  本要點施行前,業經核准開辦教育訓練之單位,其有關教育訓練
        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如不如期改善,依本規則
        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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