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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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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職業訓練機構外,訓練單位辦理下列之訓練,申請主管機關認可時
    ,免附第二點 (五) 之文件。
 (一) 訓練單位接受事業單位專案委託辦理所屬員工或其承覽人所屬勞工
      之訓練。
 (二) 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之訓練
      。
 (三) 勞工團體辦理所屬會員之訓練。
 (四) 其他因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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