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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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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訓練場所之教育、課桌椅、黑板、教學設備、通風、溫濕條件、噪音
    及安全衛生設施等,應依下列規定:
 (一) 每間教室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平均每一學員應佔有之面積
      ,其教室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十五平方公尺者,須有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五十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七十平方公尺者,
      須有一‧四平方公尺以上;七十平方公尺以上者,須有一‧三平方
      公尺以上。但每間教室總面積不得大於五百平方公尺。
 (二) 課桌椅應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應大於○‧二五平方公
      尺。
 (三) 使用之黑板或白板面積應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四) 設有擴音設備,並備有投影機、幻燈機及其他必要電化教學設備。
 (五) 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並維持適當之溫濕度。
 (六) 教室應有適當採光與照明,且桌面照度應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七) 室內經常性噪音量應在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八) 置足夠之清潔飲用水。
 (九) 設足夠及清潔之盥洗衛生設備。
 (十) 具充分消防、避難逃生及安全衛生等設施,設於地下室者,具逃生
      之安全門。
 (十一) 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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