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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8
八  訓練單位對每班受訓勞工之人數,除應依第四點 (一) 之規定辦理外
    ,學科每班人數最多以不超過六十名為原則;具術科課程,以機具、
    設備實習者,應分組實施,每座實習設備以不超過三十人使用為原則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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