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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9
九  教育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術科實習應於日
    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於夜間辦理。但夜間上課時間每日以三小
    時為原則,惟不得逾午後十時。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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