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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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1
十一、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於次年二月起接受推薦或自薦,四月中旬
      完成初審,五月完成決審為原則。
      獲選之優良單位、人員或五星獎,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
      益或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
      相關獎勵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配合縣(市)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安週系列活動之推動,將原由本會公開
    表揚獲選單位或個人之規定,修正為由本會頒發五星獎外,其餘獎項由初審單位
    公開表揚,強化縣市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安全衛生業務功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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