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加選拔對象: (一)優良單位: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所定各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績優之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工健康服務工作績優之人員。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之相關規 定。 二、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