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優良單位之參選資格: (一)受選拔當年度及前三年度工作場所,未發生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之重大災害,或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之職業災害。 (二)受選拔前三年度之失能傷害頻率、失能傷害嚴重率,均低於同行業 前三年平均值。 (三)受選拔前三年度未曾獲得五星獎、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 (四)受選拔前四年度未曾連續四年獲優良單位獎。 (五)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者,已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或經 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事業單位以所屬部門參選者,不予受理。
一、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者」之文字。 二、有關「承攬人」係指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之承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