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4
四、優良單位之評選項目: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一、為強化優良單位所應具備之安全衛生管理功能,提高獲選為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
    良單位之條件,刪除第一款「之一」之規定。
二、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