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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6
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護團
          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勞
          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
        初審單位自薦。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等相關規定。
三、配合「國家工安獎」之施行,及本要點名稱之修正,刪除「全國性」用語。
四、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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