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參加選拔方式: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事業單位,由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雇主團體、勞工團 體及職業安全衛生團體,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表(附表一)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事業單位,得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單位自薦表(附表一)自行向初審單位自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 (1)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雇主團體、勞工團體、職業安全衛生團體、職業健康照護團 體及各有關學術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或勞 工健康服務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由事業單位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 (附表二),向初審單位推薦。 2.自薦:符合本要點規定條件者,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推行職業 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表(附表二),經其事業單位同意後,向 初審單位自薦。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等相關規定。 三、配合「國家工安獎」之施行,及本要點名稱之修正,刪除「全國性」用語。 四、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