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8
八、連續二年榮獲優良獎,第三年經決審為優良獎之事業單位,得於本部
    通知送達翌日起十日內檢具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自評表(附
    表四)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部參加五星獎評選。
    前項參選相關文件未完備者,由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
    完整,視為不符合參選資格。
    本部辦理第一項評選,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派員實施現
    場評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變革,刪除榮譽自護單位等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