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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1 條
機械器具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向檢定機構申請型式檢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
一、機械器具基本資料。
二、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
三、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四、構造圖。
五、電氣回路圖。
六、性能說明書。
七、操作說明書。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件或物
件。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之
電子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