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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20 條
檢定機構於型式檢定人員異動時,應於異動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異動
人員名冊及新進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