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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檢定機構執行型式檢定業務情形,得實施督導或查核
,必要時,並得索取型式檢定相關紀錄、簿冊等資料及詢問有關人員。
檢定機構應就前項督導或查核事項,提出相關紀錄、報告、文件或說明,
並就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應改善事項,於限期內改善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