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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3 條
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有從事檢定業務能力、固定辦事處所、組織健全及財務基礎良好。
二、具備檢定所必要之檢定用設備、器具及個人防護具(附表一)。
三、訂有型式檢定管理手冊。
四、設有與檢定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實驗室,並通過國際標準 ISO/IEC
    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五、置有符合資格之型式檢定主管一人及型式檢定員二人以上。
六、有經營他項業務,不影響執行型式檢定業務之公正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