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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6 條
檢定機構應依型式檢定管理手冊規定執行業務。
前項型式檢定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及權責。
二、型式檢定人員之編組及分工。
三、檢定作業程序及檢定標準作業方法。
四、型式檢定之品管、品保措施及基準。
五、型式檢定文件及紀錄管制。
六、實施型式檢定業務之時間。
七、實施型式檢定業務之場所。
八、型式檢定費用之標準及收費方法。
九、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之發給、變更記載、補發及繳還。
十、型式檢定人員之選任、解任及配置。
十一、型式檢定有關文件及帳簿之保存。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型式檢定管理手冊,認有不當或妨礙執行型式檢定
者,得命其變更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