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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8 條
型式檢定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機械或電機相關技師資格,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機械、器
    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一年以上而有
    證明文件者。
二、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以上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相關
    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二年
    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實際從事型式檢定
    相關機械、器具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
    五年以上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一、將資格條件之實務經驗領域,增列「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項目,以擴充具有實
    務經驗之技術人才參與型式檢定業務之管道,俾臻周延。
二、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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