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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4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構造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
上加蓋構造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
份,做為構造檢查合格證明,並應在被檢查物體上明顯部位打印,以資識
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