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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23 條
檢查機構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熔接檢查時,應就製造人檢附之書件先
行審查合格後,依熔接檢查項目實施現場實物檢查。
實施現場實物檢查時,製造人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應事前備妥下列事
項:
一、機械性能試驗片。
二、放射線檢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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