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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25 條
製造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等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
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