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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4 條
雇主設置固定式起重機,如因設置地點偏僻等原因,無法實施荷重試驗或
安定性試驗時,得委由製造人於製造後,填具固定式起重機假荷重試驗申
請書 (附表五) ,檢附固定式起重機明細表向檢查機構申請實施假荷重試
驗,其試驗方法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檢查機構對經前項假荷重試驗合格者,應發給假荷重試驗結果報告表 (附
表六) 。
實施第一項假荷重試驗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於竣工檢查時,得免除前條
規定之荷重試驗或安定性試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附表五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六修正說明】
一、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二、核章格式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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