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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47 條
製造人申請高壓氣體容器之熔接檢查時,應填具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申
請書(附表三十二),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材質證明一份。
二、熔接明細表(附表三十三)二份。
三、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
四、熔接施工人員之熔接技術士資格證件。
五、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熔接程序規範及熔接程序資格檢定紀錄
    等影本各一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附表三十二修正說明】
目前丁 4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附表三十三修正說明】
目前丁 3  紙張規格已非通用標準,爰刪除相關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