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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57-1 條
高壓氣體容器外部檢查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
、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
其他必要之檢查;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
高壓氣體容器內部檢查項目為容器內部之表面檢查、厚度、腐蝕、裂痕、
變形、污穢等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
施之耐壓試驗及其他必要之檢查。
低溫或超低溫等高壓氣體容器之內部檢查,得以常用壓力一點五倍以上壓
力實施耐壓試驗或常用壓力一點一倍以上壓力以內容物實施耐壓試驗,並
以常用壓力以上壓力實施氣密試驗及實施外觀檢查等代替之。
第二項高壓氣體容器實施必要檢查時,熔接容器應實施防銹塗飾檢查,超
低溫容器應實施氣密試驗。
第一項超音波測厚,對具一體成形之保溫材、夾套型或因特別低溫等致測
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
檢查機構受理實施高壓氣體容器內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
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
高壓氣體容器於國際間運送時,對具有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者,
檢查機構得視其檢驗項目之相當性,審酌免除前六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
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
一、文字修正。
二、第四項無縫容器、硬焊容器、熔接容器及複合容器均屬於高壓氣體容器,其耐壓
    試驗實施時機於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應以檢查結果判定需要實施者為限,第四項
    無庸重複贅述,爰予刪除重複事項。
三、第四項超低溫容器之絕熱性能試驗,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前於辦理構
    造檢查時已驗證確認絕熱性能在案,其後於定期檢查階段時,應無重複實施之必
    要,爰予刪除絕熱性能試驗,以資妥適。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一、文字修正,刪除贅字「如」;將一.五修正為一點五;一.一修正為一點一。
二、第六項與第七項合併,以精簡項次。
三、增列第七項,鑑於高壓氣體容器在國外灌裝工業氣體再運往國內,或在國內灌裝
    運往國外,在定期檢查有效使用期間,流通於國際間運送工業氣體,此種頻繁往
    返國際間運送使用之高壓氣體容器,常持有進口國及出口國所簽發之檢查合格證
    明文件,因各國檢查項目內容多有類似情事,且實施開放檢查或耐壓試驗須排放
    內容物,又檢查時間如過於接近,實務上亦非必要,故為配合灌裝前實施檢查之
    期程及避免重複檢查造成擾民,爰增列得以他國簽發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審酌認
    定而免除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所定全部或一部之檢查,以符事實需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