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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67 條
定期檢查合格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其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自檢查合格
日起算。但該項檢查於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辦理完竣者,
自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